Ripple實驗室的裁決使美國加密貨幣監管陷入混亂


作者:普雷斯頓·伯恩​​,

從法律上講,向公眾出售的加密貨幣代幣是什麼?

下列的 週四的爆炸性分歧決定 由紐約南區法官 Analisa Torres 於 SEC 訴 Ripple Labs 等人。答案似乎是,XRP 在出售給風險投資公司或機構買家時既是一種非法出售的投資合約,但在通過加密貨幣交易所匿名出售或分發給員工或內部人士時則是完全合法的“其他東西”。

那麼,這一裁決為加密貨幣發行人提供的唯一保證就是加密貨幣市場持續的不確定性——國會,而且只有國會,可以介入糾正這種不確定性。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Ripple Labs 十年來的代幣分配是否是通過交易“投資合約”來銷售證券,該術語由《Howey Test》中的“Howey Test”定義。 SEC v WJ Howey 公司., 328 US 293 (1946),如隨後的先例所澄清簡而言之,該測試表明,涉及 (1) 金錢投資 (2) 普通企業以及 (3) 對他人創業或管理努力產生的利潤的合理預期的合同、交易或計劃是一種被稱為“投資合同”的法律生物,並且根據 1933 年聯邦證券法,應以與證券完全相同的方式進行監管。

為了進行 豪伊 分析認為,法院在 瑞波實驗室 將Ripple的代幣銷售分為三類:(1)向對沖基金、風險投資等機構銷售; (2) 直接在數字資產交易所進行程序化銷售零售; (3) “作為服務付款的一種形式”,例如在限制性代幣購買協議或期權合同中,向員工和其他服務提供商提供服務。

Ripple 在 XRP 的“機構銷售”上遭遇損失……

在第一類銷售——機構銷售上,Ripple 輸了。 我見過很少有知情的法律評論員認為任何法院都應該做出相反的裁決。

…但在“程序化銷售”上獲勝…

關於第二類銷售,即程序化銷售,法院認為 Ripple 的 青睞,認為第三個“利潤預期”分支 豪伊 沒有滿足。 “Ripple 的程序化銷售是盲目的買/賣交易,”法院寫道,“程序化買家無法知道他們的付款是否流向 Ripple,或 XRP 的任何其他賣家”,因此“程序化買家與二級市場買家處於同樣的境地,他們不知道錢是向誰或什麼支付的。” 因此,法院認為,“程序化買家購買 XRP 是出於對利潤的預期,但他們並沒有從 Ripple 的努力中獲得這種期望(與其他因素相反,例如總體加密貨幣市場趨勢)——特別是因為沒有一個程序化買家知道他們正在從 Ripple 購買 XRP。”

法院在此顯然犯了錯誤,原因很簡單:利潤預期並不要求利潤預期是企業努力的結果。 賣方,而是努力 其他; 豪伊, “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對於業內活躍人士來說,顯而易見的是,XRP 的主要推動者始終是 Ripple Labs,無論購買者是否意識到他們正在從 Ripple Labs 購買代幣。

想要了解 SDNY 正確應用這一原則的例子,只需看看 2020 年的一項決定,該決定批准了 SEC 提出的一項大規模初步禁令動議。 戰勝 Telegram 通訊應用程序 及其區塊鏈開發子公司。 在那裡,法官凱文·P·卡斯特爾(Kevin P. Castel)(最近因他對幾位寫訴狀的律師的嚴厲批評而出名,其中包括 ChatGPT 幻覺)將購買者的利潤預期“與 Telegram 的基本創業和管理努力聯繫起來”[,]“這不是當時向所有人出售 Telegram SAFT 合約的中介機構的創業和管理努力。

法院認為,這是“Telegram 開發該項目的承諾”,而不是中間賣家的轉售努力,構成了“他人的基本努力”。 豪伊 叉。 因此,我預計 Ripple 在這一點上的勝利將在上訴中敗訴。

…而且奇怪的是還贏得了 XRP 的“其他發行版”

最後,也是最奇怪的是,Ripple 獲勝的理由是,向員工等提供的“其他分配”不能滿足第一方面的要求。 豪伊,“金錢投資”分支。 這確實令人頭疼,因為從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金錢投資”是為了 豪伊 目的實際上並不需要包括資金轉移——它所要求的只是購買者“放棄一些有形的、可定義的對價,以換取實質上具有證券特徵的利益”。

然而,在指出 Ripple 的“其他分配”“包括作為補償分配給員工以及……開發 XRP 的新應用”之後,在幾乎任何商業環境中,這種關係都被視為擁有滿足這一要求(員工提供服務;雇主提供代幣)所需的合同對價的雙向流動,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必要的合同對價仍然不存在,並且沒有向 Ripple 支付“有形或可定義的對價”。 提供服務的員工和開髮用於協議的應用程序的第三方給我的印像是深刻有形且可衡量的事物,與這些事物相關的是大量金錢和加密代幣的定期支付。

對這一分支的考慮可能是次要的,甚至是名義上的,這並不是一段時間以來一直存在嚴重爭議的問題,即使是在加密貨幣行業中也是如此。 Peter Van Valkenburgh 在硬幣中心 寫於2017年 即使通過空投“免費”分配代幣(只需要用戶提供電子郵件地址),也足以從投資者流向發行人,反之亦然,發行人通過接收“通過為其股票創造一個新興的公共市場、增加業務、創造宣傳、增加網站流量以及在兩種情況下產生對預計公開發行的可能興趣”而受益。 因此,我認為這一發現可能是錯誤的,並且很容易在上訴中受到質疑。

薛定諤的屎幣

那麼,XRP 的法律地位似乎具有某種量化的二元性, 薛定諤的屎幣 – 在初級銷售中出售給機構投資者時,它是一種證券,但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匿名出售時,或者為了換取向內部人士提供服務而出售時,它不是證券。 從監管一致性的角度來看,這一立場讓我深感不滿意——沒有其他證券在多次出售後會神奇地從證券轉變為非證券——而且明顯錯誤地應用了與第一和第三條相關的先例。 豪伊 當人們考慮 XRP 購買者購買 XRP 代幣的全部原因時,就會發現這一點。

本案中還存在與 Ripple 高管 Chris Larsen 和 Brad Garlinghouse 相關的其他問題。 我在這裡不討論這些問題,而是專注於加密貨幣發行人面臨的法律問題,並控製字數。 對於發行人而言,美國市場因此面臨著兩條廣泛的進一步發展途徑,就像 2018 年 SEC 的 Bill Hinman 不明智地發明了“充分去中心化”的代幣發行測試,推出了 1000 個 ICO,隨後被美國各地地方法院否決後的情況一樣。

第一條路徑是,我們不適合目的的法規不會改變,新一波代幣發行人將尋求利用這種狹隘且在我看來可能不正確的裁決來推出新的程序化代幣計劃——“程序化 ICO”或 PICO——模仿 Ripple 結構,而 SEC 將發現自己在兩到三年內對這些計劃採取執法行動,從而損害美國經濟、投資者和更廣泛的創新。 正如我的同事所說,走第一條路的初創公司應該格外小心 帕利說”,“Ripple 案中的該命令是一位地區法院法官的部分簡易判決。 雖然有說服力,但它對其他法院不具有約束力,並且可能會被上訴並可能被推翻。 不要根據這個決定去做任何事情。”

第二條路徑是,美國國會認識到,在一項交易中某種事物成為證券而不是另一項交易中的證券是沒有意義的,並通過法律(正如英國現在所做的那樣),通過賦予所有代幣交易明確的法律地位,實現加密貨幣投資的正常化,要求採取積極的信息披露制度,並廢除 1933 年《證券法》中要求我們以與監管合約工具相同的方式監管沒有合約承諾的代幣的要求,就像英國所做的那樣。

結論

Ripple 的代幣銷售業務在美國應該是合法的,並且處於監管範圍內。 目前,以我個人的觀點來看,並非如此。 在我看來,托雷斯法官的裁決可能會在上訴時被推翻。

我希望國會能夠齊心協力,決定是時候讓加密貨幣代幣和加密貨幣交易所接收自己專門構建的披露和監督框架了,這將使加密貨幣監管擺脫我們法院緩慢而矛盾的雙手,以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出於政治動機的雙手,從而允許美國加密業務繼續進行, 具有監管確定性, 以更加自由放任的方式,例如英國等司法管轄區所允許的方式。

然而,我對國會的期望很低。 我希望被證明是錯誤的。